目前分類:時事小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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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國外工作時偶爾有認識到在三星工作的朋友,大部分都是工程師而且也不是韓國人其待遇跟美國的同質性公司如德州儀器差不多,所以沒有特別的感受。回國之後在某些場合比較有認識到在三星工作的韓國人,年紀跟筆者當時差不多負責的是面板下游供應商的材料採購,發現他約見開會的對象都是科技業的老闆,親眼見識到上市櫃公司的老闆們如何跟一個不到30歲的年輕人阿諛奉承讓當時筆者幼小的心靈遭受重大的挫折XD~,卻同時也感嘆三星的實力確實驚人。

當時也有認識朋友在韓國的人力銀行工作,閒聊間知道三星內部有分五個制度階級,一般分為部長、社長、常務理事補、常務理事、專務理事。朋友是高級專員有配車、辦公桌還有隔間年薪大概為1億韓圜,1億韓圜換算成台幣大概是350萬的年薪,雖然大家也知道首爾的消費很高不過聽起來應該還是很不錯吧。韓國的稅制也很重所以這個級距年薪大概要繳40%的稅不過有別的方法少繳這就不說明了,值得一提的是職稱一樣在不同的子公司擔任高階主管彼此間的待遇還是差距很大。至於工作時間當然是少不掉啦,三星在李健熙年代提出並實施許久的74制,意思是說早上7點上班下午4點下班剩下來的時間可以陪家人跟自行進修,至於大家覺得下午4點真的就可以下班嗎?據悉當然沒那麼好啦,員工們都是因為有責任感而自願留在公司加班喔~~,陪家人叫家人來公司有設幼兒區喔~所以大家可以自己算算看一天要奉獻多少時間給三星。

接下來的任期就是如何可以升遷為常務理事,如果晉升到常務理事無法攀升而退休的話可能連最基本的三餐都有問題,退休後的生活也毫無保障,因為在三星的組織架構裡常務理事和專務理事可說是天壤地別,常務理事某個程度來說是為了讓他退休前有一個位置可以擔任過渡期。假設之後晉升為專務理事並做滿任期三到五年,那這輩子就真的是不愁吃穿,其領取的分紅配股和社會聲望也截然不同,幾乎就是正式進入了三星的贏者圈,。專務理事的年薪至少有6億元,配司機與高級車換算成新台幣大概是2000萬的年薪應該嚇死一般人了吧,翻開台灣上市櫃公司董監事酬勞超過1000萬的都不多呢,三星集團的專務理事大概不到500人。若無法晉升為專務理事而退休通常很難有成就,因為小公司請不起認為小廟養不起大佛,而且通常年齡超過50歲不說,多數前高階主管最後選擇利用三星的高知名度在國內自行創業,據韓媒報導2014年2000多名高階主管有400名退休,80%都是常務理事除了工程師出身的人學有專精,其他像是會計主管、人事庶務或採購退下來的高階經理人幾乎都很難二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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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謝謝您的關注~~我們已經搬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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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品 (2325)15日舉行股東臨時會,為了避免大家霧裡看花先來看看公司法(下稱本法)關於開股東會的規定,目前矽品在外流通股數為31.163億股。本法第277條規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且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此條的規定是希望股東會的決議由多數人用行動出席表達同意或是反對的意見符合多數決的精神,但現在上市公司上市條件通常是股全要分散給一般眾多散戶自然人,後來有一些公司在小股東出席意願低落下反而無法招開股東會所以本法修正規定如果無法滿足2/3出席人數得由半數出席即可但為了確認多數人的決定同意數要超過2/3才通過議案。電子投票參與表決的 1,009 人約持 15 億股佔 48.25%,親自出席或受託出席人數在 367 人手擁約 13.2 億股42.44%,今臨股會出席股數達 28.2 億股,超過矽品在外流通 31 億股的一半符合第一項規定順利召開,須要1/2出席股東即14.1億股數同意之門檻

提案內容如下: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主要說明為增資發行新股以進行本公司董事會已依法決議通過與鴻海的股份交換計劃,預留足夠的股份供本公司2014年的海外無擔保可轉換之用,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募集資金之時效性以及便利性等因素,擬提高本公司資本額,並擬將核定資本額自36億股提高至50億股,包括發行8.406億股與鴻海換股、預留2.458億股供去年發行的4億美元可轉債轉換用,並預留足夠額度以因應未來營運與資金需求。

第二案:為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說明為本公司為進行董事會已依法決議通過與鴻海的股份交換計劃,同時為了增加營運的彈性,擴大營運規模,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投資範圍與額度,投資的額度的比例從淨值的20%修訂至提高至60%,由於計畫取得鴻海3.592億股,預計本次對鴻海的投資將為公司淨值的4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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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2日00:16 作者:賈北松(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任秘書)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由於地主蒙受鉅大利益的損失,而該利益又因明顯的行政錯失,流向開發廠商。

以各種不同名目描述的「公共利益」,向來是政府強制剝奪私人權益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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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前夕,大法官會議對捷運徵收毗鄰地釋憲,迄今外界對釋憲意旨仍一頭霧水,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蘇永欽昨(5)日明確指出,捷運徵地三法不是失效違憲,而是用來徵收超過捷運用地的毗鄰地時「不予適用」;美河市案是用捷運機場用地徵收非用毗鄰地徵收,不在釋憲範圍內,是否再審要由審理法院決定。

蘇永欽昨天以司法院副院長的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身分受訪。他說,法律如果違憲,會用定期失效,即落日條款,限定該法到某年月日失效,不能再用。這次釋憲的用語很特殊,採「中間決定」論,因為開闢捷運確有徵地需要,如果這樣就說徵地條款違憲,太超過,會令捷運局無法做事,最後做出徵收毗鄰地不符比例原則,違憲,不予適用的結論。

蘇永欽說明大法官解釋主旨,捷運辦理聯合開發需用土地「得依報請徵收」的規定,就「毗鄰地區」超過「交通事業所必要」的範圍,因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起「不予適用」。

因此,如果徵收的不是毗鄰地區(例如美河市案),就不在此一「不予適用」的範圍內,即不在釋憲範圍。就算是毗鄰地區,也要看是否超出「交通事業所必要」範圍,若非必要用地,才能「不予適用」。換句話說,不能用此法律徵收的毗鄰地,要用較溫和的手法,例如與地主談條件一起開發,或用市地重劃讓地主可以分回土地等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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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蘇格蘭法院今天就林克穎案判決台灣勝訴,林克穎應引渡回台灣接受司法程序處理。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歐洲贏得引渡官司,不但具有指標性,對未來引渡其他罪犯更具象徵意義。蘇格蘭法院法官馬凱弗在歷經多次開庭及詳閱書證後,認為林克穎提出如引渡回台灣,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包括生命安全可能有危險、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及監所設備不佳等抗辯,都不成理由,因此判決台灣勝訴,林克穎應引渡回台。林克穎在2010年於台灣酒後駕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後,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4年,他卻冒用友人護照潛逃離台;我國駐英代表處與英國政府為此簽訂「引渡林克穎備忘錄」,蘇格蘭警方在去年1017日逮捕林克穎,至今已被羈押近8個月。


【中央社愛丁堡11日專電】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今天宣判,英商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這項一審判決是台灣司法的一大勝利,德後,遭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012年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出境,201310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連同5月底的民事判決,台灣司法國際地位正式被確定。林克穎20103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關於林克穎引渡備忘錄」,17日林克穎被蘇格蘭警方逮捕羈押至今,自今年18日起進行引渡審理庭及程序庭,前後達17次。

林克穎在審理期間以台灣與英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台灣司法審理程序有瑕疵,台灣監獄狀況堪虞及返台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等理由,爭取不被引渡,並以更換律師企圖延後審查,但都沒有得逞。馬凱弗法官的引渡判決,將提交給蘇格蘭司法部長批核,主因是引渡英國公民到其它國家屬政治決定,司法部長有8週時間進行審核,如果判決結果也是將林克穎引渡到台灣,林克穎必須在司法部長公布結果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林克穎今天在宣判後被還押看守所,總計他已被關押近8個月,未來如果全案三審定讞須被引渡到台灣,在愛丁堡關押的時間可以折抵在台灣服刑的刑期。523日英國高等法院宣判,承認台灣法院去年227日對林克穎案的民事判決結果,林克穎需賠償送報生黃俊德的家屬新台幣908萬元,不僅判決立即生效,並確定為最終判決,林克穎如果拖欠不償還,每年以年利率8%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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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是承審林克穎案法官的判決理由

昨晚第一時間看到了林克穎的判決下來第一時間覺得非常欣慰,那時候我就覺得這件事情對我國的司法人員的士氣是一個重大的影響,為什麼呢? 我們每天都看到歐洲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委員會對我國司法指導和法官們的多次引用。而我們台灣的司法判決到底能不能獲得這些重視人權國家承認呢?首先為了表示我對這次的判決的尊重我先說明一下,這次是愛丁堡法院的判決所以從頭到尾都是蘇格蘭這個國家在審理林克穎案子,英國是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甚且蘇格蘭還要在今年九月舉辦獨立的公投,所以各位如果要人家不要搞混我們跟大陸的話那我們也不要把人家跟英國搞混喔。

勝訴的理由請參閱各報新聞這邊就不贅述,我看到的是蘇格蘭法院顯然對這次的案子非常重視。從一開始的準備程序到之後的言詞辯論,法院審理案子一般來說開個兩三次言詞辯論就差不多了而這次總共開了17次言詞辯論請雙方述說已見並且多次跟台灣的證人開視訊會議,其重視的程度確實超越了一般民刑事的審理流程,而承辦刑事案件的檢察官David Dickson去年底和今年二月也來台走訪法務部、司法部並訪問了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及規定並請林在法院上做證人,據報載林志潔總共回答了超過40個問題對方並做成了三十幾頁的報告對其檢察官辦案的態度深感佩服,我認為蘇格蘭司法單位在這次的林克穎案子也了解到我們台灣的司法制度確實有與日俱進,對於人權的重視不下於西方諸國。不要小看這次的判決,尊重台灣法院的判決就是重視台灣的司法主權,尊重台灣的司法主權就是承認我們台灣是個獨立的主權,好啦可能沒那麼誇張但是對於台灣人民在國際間的自尊心建立確實是很大的幫助。

從這次判決的端倪也可以看出我國駐英代表處的走馬奔波,我國檢察官劉文婷等司法人員不辭辛勞經常越洋電話連線不中斷的積極尋求司法互助的精神和辦案態度在在的都顯示對台灣的未來是一件正面的發展,期許正面的社會事情帶給我們能量,讓我們出國面對國際人士更有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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