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是承審林克穎案法官的判決理由
昨晚第一時間看到了林克穎的判決下來第一時間覺得非常欣慰,那時候我就覺得這件事情對我國的司法人員的士氣是一個重大的影響,為什麼呢? 我們每天都看到歐洲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委員會對我國司法指導和法官們的多次引用。而我們台灣的司法判決到底能不能獲得這些重視人權國家承認呢?首先為了表示我對這次的判決的尊重我先說明一下,這次是愛丁堡法院的判決所以從頭到尾都是蘇格蘭這個國家在審理林克穎案子,英國是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甚且蘇格蘭還要在今年九月舉辦獨立的公投,所以各位如果要人家不要搞混我們跟大陸的話那我們也不要把人家跟英國搞混喔。
勝訴的理由請參閱各報新聞這邊就不贅述,我看到的是蘇格蘭法院顯然對這次的案子非常重視。從一開始的準備程序到之後的言詞辯論,法院審理案子一般來說開個兩三次言詞辯論就差不多了而這次總共開了17次言詞辯論請雙方述說已見並且多次跟台灣的證人開視訊會議,其重視的程度確實超越了一般民刑事的審理流程,而承辦刑事案件的檢察官David Dickson去年底和今年二月也來台走訪法務部、司法部並訪問了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對於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及規定並請林在法院上做證人,據報載林志潔總共回答了超過40個問題對方並做成了三十幾頁的報告對其檢察官辦案的態度深感佩服,我認為蘇格蘭司法單位在這次的林克穎案子也了解到我們台灣的司法制度確實有與日俱進,對於人權的重視不下於西方諸國。不要小看這次的判決,尊重台灣法院的判決就是重視台灣的司法主權,尊重台灣的司法主權就是承認我們台灣是個獨立的主權,好啦可能沒那麼誇張但是對於台灣人民在國際間的自尊心建立確實是很大的幫助。
從這次判決的端倪也可以看出我國駐英代表處的走馬奔波,我國檢察官劉文婷等司法人員不辭辛勞經常越洋電話連線不中斷的積極尋求司法互助的精神和辦案態度在在的都顯示對台灣的未來是一件正面的發展,期許正面的社會事情帶給我們能量,讓我們出國面對國際人士更有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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