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前夕,大法官會議對捷運徵收毗鄰地釋憲,迄今外界對釋憲意旨仍一頭霧水,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蘇永欽昨(5)日明確指出,捷運徵地三法不是失效違憲,而是用來徵收超過捷運用地的毗鄰地時「不予適用」;美河市案是用捷運機場用地徵收非用毗鄰地徵收,不在釋憲範圍內,是否再審要由審理法院決定。
蘇永欽昨天以司法院副院長的行政職及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大法官身分受訪。他說,法律如果違憲,會用定期失效,即落日條款,限定該法到某年月日失效,不能再用。這次釋憲的用語很特殊,採「中間決定」論,因為開闢捷運確有徵地需要,如果這樣就說徵地條款違憲,太超過,會令捷運局無法做事,最後做出徵收毗鄰地不符比例原則,違憲,不予適用的結論。
蘇永欽說明大法官解釋主旨,捷運辦理聯合開發需用土地「得依報請徵收」的規定,就「毗鄰地區」超過「交通事業所必要」的範圍,因違反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起「不予適用」。
因此,如果徵收的不是毗鄰地區(例如美河市案),就不在此一「不予適用」的範圍內,即不在釋憲範圍。就算是毗鄰地區,也要看是否超出「交通事業所必要」範圍,若非必要用地,才能「不予適用」。換句話說,不能用此法律徵收的毗鄰地,要用較溫和的手法,例如與地主談條件一起開發,或用市地重劃讓地主可以分回土地等方式開發。
什麼叫法律有效卻又不予適用?蘇永欽舉例,一名鄧姓老兵早年在大陸結婚,1949年隨國軍撤到台灣,後來見反攻大陸無望,在台娶妻生子。1988年兩岸開放探親後,鄧的大陸妻依我國民法重婚得撤銷後面婚姻的規定,提告聲請撤銷鄧台灣妻的婚姻關係。
大法官會議認為,此為時代悲劇造成,非鄧故意重婚,因此做出釋字第242號解釋,宣告民法得撤銷重婚規定的法律,在鄧姓老兵的婚姻「不予適用」,即法院不能依民法規定撤銷鄧的台灣婚姻。(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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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搞出烏龍新聞
2015年10月06日 04:09 劉峻谷
釋憲記者會,記者為了趕時間發即時新聞,急著想知道美河市徵地案是否違憲,大法官書記處說釋憲不解釋個案,記者看聲請釋憲聲請書有美河市地主,直接對號入座,鬧出烏龍新聞。媒體和大法官會議都該檢討。
媒體現在為了衝即時新聞的點閱率,凡事求快,快就壓縮記者對新聞事件求證的空間。媒體對釋憲新聞價值的判斷,是根據釋憲結果的影響大小為準。美河市建案開發金額數百億元,在柯市府口中是弊案,兼具經濟性與政治性的敏感大案,如果釋憲案與美河市有關則是大新聞,如果無關,此新聞可能會被丟到垃圾桶。
記者在時間壓力下「寧可錯殺,不可放過」,加上大法官釋憲強調不針對個案表示意見,記者們見釋憲聲請書有美河市地主,直接對號入座,發出「美河市徵地違憲」即時新聞,即時一出,其他媒體也無暇細譯有如「神話」般的解釋文,一窩風跟進,大家都錯,也給地主有希望獲得補償的期待。
這次萬隆捷運站一位地主、小碧潭捷運站182位分別提出徵地違憲的釋憲案,結果大法官解釋的範圍與兩案地主都無關,卻又說不清楚,令媒體誤解解釋文。
以下是大法官的解釋文:「(捷運徵地三法)……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這段話被媒體解讀為捷運徵地三法違憲,自釋憲公布日起失效。
大法官蘇永欽後來解釋,「不予適用」是指法律有條件性的失效,不是法律失效,媒體搶快失之毫釐的解讀,造成報導差之千里的錯誤。
大法官釋憲是為了定爭止紛,這樣的解釋文卻搞得社會治絲益棼,相信絕非15位大法官的本意。蘇永欽說,將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通過,改釋憲為憲法法庭,就能用判決說清楚,講明白。但是在大審法未通過前,大法官仍需釋憲,改革應該現在就改。
大法官雖是憲法的守護神,終究人不是神,解釋文應該講人話,不要講神話,才不會造成外界誤解。(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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